将于9月26日起正式实施的欧盟新《电池指令》,对区内电池及蓄电池设计和处置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一是监管范围扩大。除用于保安、军事设备或发放至太空的之外,新法规适用所有电池及蓄电池。二是对禁售产品作了明确界定。所有按重量计含汞量超过0.0005%的电池及蓄电池、含镉量超过0.002%的便携电池及蓄电池都将禁止销售。三是所有生产商均须在销售电池的每个欧盟成员国注册。四是对商品标签作了详细规定。所有电池、蓄电池及电池组均须附有打上交叉的带轮垃圾桶标志;各类便携及汽车电池和蓄电池均须注明电容量;含汞量、含镉量超标的,须附注化学符号Hg、Cd及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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