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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调整


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首发子站:科技处 首发栏目:政策法规 日期:2008.09.12 今日/总浏览: 2/152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自915日起,对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和第30号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按该公告规定予以照章征税;对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增加商品项变更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对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2008年第29号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仍然采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此前,国家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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