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奶制品(即税则归类0401至0406的产品)进出口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现就进出口奶制品申报规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进出口奶制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要求填报相关内容外,必须填报具体品牌。
二、申报出口奶制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生产厂家”栏必须填报境内生产企业规范名称。
三、未按上述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将被退回修改,海关按有关规定对报关员予以记分。
四、本公告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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