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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发区生产性用地比例上不得低于70%


来源:中国开发区信息网 首发子站:开发区处 首发栏目:新闻资讯 日期:2008.10.06 今日/总浏览: 1/64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山东省政府日前出台意见,提高开发区及产业用地开发利用强度。山东规定,除旅游度假区外,各类开发区中生产性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开发区总用地规模的70%。

      山东明确,开发区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山东将优化开发区用地布局和结构,统一规划建设各类基础设施,集中部署仓储、行政办公、居住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鼓励社会资金和各类开发企业多渠道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中小项目企业租赁和购买。

          山东规定,今后,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或用地面积小于0.67公顷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引导轻纺服装、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适宜建多层厂房的产业发展楼宇经济,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入产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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