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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03月20日 星期六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


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首发子站:公平贸易处 首发栏目:办事指南 日期:2009.09.14 今日/总浏览: 2/2353

行政事项名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申请条件:

 

申报人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一、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商务部反垄断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商务部反垄断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许可程序:
一、申报人依照有关规定或通知将申报文件、资料经行政服务中心送商务部反垄断局。反垄断局初步核查申报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如符合要求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信息登记表》。如不符合要求,反垄断局将申报材料退申报人或通知申报人补充材料。

二、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反垄断局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申报人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反垄断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文件资料完备的申报,在三十日内依法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方。

四、反垄断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局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反垄断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结束,决定作出后应即书面通知申报方。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反垄断局 85093146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65197970 6519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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