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外经贸境外字〔2009〕320号
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首发子站:境外投资管理处 首发栏目:通知公告 日期:2009.05.20 今日/总浏览: 2/1324
各市外经贸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境外投资,推动境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以下要求,请与《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外经贸厅负责对全省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外经贸局负责对本市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外经贸厅负责对全省企业境外投资核准或转报,市外经贸局负责对本市企业境外投资初审和转报,青岛市外经贸局有关核准或转报文件同时抄报省外经贸厅。
二、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事先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省属企业由省外经贸厅征求意见;市属企业由市外经贸局代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三、企业开展《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企业开展《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省属企业通过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市属企业通过市外经局初审后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县〈市〉属企业应经同级外经贸部门初审转报)。
收到申请后,市外经贸局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
涉及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收到申请后,省外经贸厅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涉及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省外经贸厅收到市外经贸局或省属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受理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及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核准的境外投资,省外经贸厅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同时,抄送商务部和同级相关管理部门。
五、企业开展《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企业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称“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境外投资申请表》,同时提交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资格资质文件,经所在市外经贸局初审后(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初审)一式二份报省外经贸厅核准。省外经贸厅收到申请表后,按照内部程序进行审核,不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材料完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境外投资,于3个工作日内即予颁发《证书》。
六、中央企业在山东省注册的下属企业出具中央企业总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可在省外经贸厅办理相关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七、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但不及1亿美元的,适用《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的,适用《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
八、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省外经贸厅备案。企业须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外经贸厅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省外经贸厅定期向市外经贸局通报各市备案情况。
九、原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逐级向原核准部门提出申请,如属境内投资主体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当对投资设立的所有境外企业进行变更。如因境外企业转让股份而导致其境内股东达到两家及以上的,由受让方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并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抄送的核准文件后,由转让方及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办理相关变更。
十、对申请补办境外投资的企业,企业应提交境外企业经营情况,并对未及时办理核准手续做出详细说明,省外经贸厅将在审核境外投资真实性的基础上办理核准。视情况,省外经贸厅将适当延长核准时限。核准后境外企业应当到我驻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十一、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证书》。企业在报送书面申请同时,应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报电子数据,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应准确、完整、一致。《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省外经贸厅负责对予以核准的境外企业发放《证书》。
十二、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同时,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按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绩效评价、联合年检,上报对外投资统计报表和业务情况,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境外企业应当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证书》是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合法凭证,企业应妥善保存。如《证书》遗失,企业需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补办。
十三、企业要认真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指导。
十四、市外经贸局要切实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通过“系统”查询境外企业报到登记等情况,敦促其及时到驻外使馆经商机构报到登记。建立完善境外投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企业境外投资相关资料。充分利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合作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指导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发挥协同效应,加强部门配合,研究制定促进本市境外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通知》(鲁外经贸境外字[2004]736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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