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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03月11日 星期四

对土耳其出口风险提示


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首发子站:亚洲处 首发栏目:通知公告 日期:2009-06-08 今日/总浏览: 3/1398

 

近两年来,特别是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中国企业对土耳其出口无法全部收到货款的纠纷不断发生,且数量急剧增加。为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土两国双边贸易持续、稳定、快速、有序地发展,中国驻土耳其使馆经商处向中国出口企业发出经营风险提示:
 
一、充分了解土耳其海关的相关规定及可能对出口收汇带来的风险。
(一)货物到港后45天无人认领,海关将作无主货处理,有权拍卖该批货物,拍卖所得充抵仓储费和相关费用。货物被拍卖时,在同等条件下,原进口人为第一购买人。
(二)货物到港后,如未收到收货人的正式“拒绝收货通知”,海关不允许货物退运回出口港或转售。
 
二、中国出口企业最典型的投诉案例
双方企业就对土出口某项商品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土方预付部分货款(通常约为20-30%),其余货款在货物离港后电汇(T/T)或抵港后付款赎单(D/P)。以上貌似无风险的支付条件却种下了隐患。货离港或到港后,恶意的进口商往往找各种借口推迟付余款,直至拖延到货到港45天后,被海关作为无主货拍卖。期间,如出口商要求退货或转售,进口商往往拒绝签字,无原进口商签字,土海关不允许货物退运或转售。
 
三、案发后的可能处理办法
(一)在45天到期后,通过货运代理或委托人申请延期(一般可延期30天至45天)。
(二)通过进口商所属的商会给进口商施加压力,促其友好妥善解决。(与土耳其企业接触时,一定要对方出示其所属商会的证明)
(三)委托土耳其律师通过发律师函,直至起诉对方。如收货人未明确为进口人,可委托律师办理货物退运或转售手续。需向律师提供授权书及相关文件,从中国取得的相关文件需要经公证、认证,耗时十几天至三十天不等。
 
四、向我驻土耳其使馆经商处(安卡拉)、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经商室(伊斯坦布尔)报告情况
(一)发现情况有异,立即报告,不要听信进口商的托辞,拖延和耽误时间,到最后时刻或过去了很长时间才报告。
(二)填写《中国公司贸易纠纷投诉登记表》,特别是需要填写进口公司名称、负责人名称、护照号码、出生年月日。表格可传真到我处(0090-312-4466762),并请电邮至tr@mofcom.gov.cn
(三)如需委托律师,请在电邮上述登记表同时,将案情以英文描述发我处,以便协助商请律师。
 

            附件:中国公司贸易纠纷投诉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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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要求
 
中英文案情简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金额、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间、货物到港日期、港口名称、纠纷协商过程、主要分歧等。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填表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并据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填表人:                      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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