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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03月20日 星期六

山东省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技术规程


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首发子站:业联办(驻青岛) 首发栏目:政策动态 日期:2009-08-26 今日/总浏览: 1/596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1318.3-2009
                           
                          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技术规程
 
                                     共3部分

 

            2009-08-17发布                            2009-09-01实施


`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部分:生产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花生田地块选择、施肥与整地、品种选择、田间管理、收获晾晒等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春播覆膜栽培出口花生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

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8321.1-.8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
NY/T 855  花生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3 地块选择
选择土壤肥力中等以上通透性良好地块,产地环境符合NY/T 855的要求。土层深厚、地势平坦,排灌方便。土壤容重1.2g/cm3~1.3g/cm3,总孔隙度

50%以上。通透性较差的土壤,可通过秸秆还田和增施有机肥等措施加以改良。
4 施肥与整地
4.1 施肥量
不同产量水平施肥量如下:
a)每667m2花生产量水平为 300kg~400kg的地块,每667m2施土杂肥2000kg~3000kg或腐熟鸡粪600 kg ~800kg,尿素8 kg ~11kg或花生专用缓释尿素

6kg~8kg,磷酸二铵13kg~17kg,硫酸钾16kg ~20kg,或施用相当元素含量的复合肥。
b)每667m2花生产量水平为 400kg~500kg的地块,每667m2施土杂肥3000kg ~4000kg或腐熟鸡粪800 kg ~1000kg,尿素11kg~13kg或花生专用缓释尿素

8kg~10kg,磷酸二铵17kg~22kg,硫酸钾20kg~24kg,或施用相当元素含量的复合肥。
4.2 整地与施肥方法
冬前耕地,早春顶凌耙耢;或早春化冻后耕地,随耕随耙耢。耕地深度一般年份25cm左右,深耕年份30cm~33cm,每3年~4年进行1次深耕。土杂肥耕地

前铺施,磷酸二铵、尿素和硫酸钾等化肥起垄前撒施在土壤表面,然后用旋耕犁旋耕1遍~2遍,做到地平、土细、肥匀。
平原地在花生播种前挖好排水沟,或播种时留出排水沟的位置,雨季到来之前挖好。
5 品种选择
选用外观和内在品质均符合出口要求、增产潜力大、综合抗性好,并已通过山东省或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鉴)定或认定的品种。
6剥壳与选种
剥壳前带壳晒种2d ~3d,播种前7d ~10d剥壳。剥壳时随时剔除虫、芽、烂果。剥壳后将种子分成1级、2级、3级,籽仁大而饱满的为1级,不足1级重

量2/3的为3级,重量介于1级和3级之间的为2级。分级同时剔除与所用品种不符的杂色种子和异形种子。选用1级和2级种子播种,先播1级种,再播2级

种。
7播种
7.1  播种期 
播种时,大花生要求5cm日平均地温稳定在15℃以上,小花生要求5cm日平均地温稳定在12℃以上。鲁东地区适宜的播期为4月25日~5月10日,鲁中、鲁

南、鲁西地区为4月20日~5月5日。
7.2  土壤墒情
播种时土壤相对含水量以70%~75%。
7.3  种植规格
垄距85cm~90cm,垄面宽55cm~60cm,平原地垄高10cm~12cm,旱塬地8cm~10cm,每垄2行,垄上行距30cm~35cm,穴距16cm~18cm,每穴播2粒种子。所

用品种分枝多,或肥水条件好,或播期偏早,密度宜减少;反之,密度宜增加。
7.4 地膜规格
选用常规聚乙烯地膜,宽度90cm左右,厚度不低于0.004mm,展铺性好。
7.5人工播种
a) 施肥起垄:播种前用旋耕犁旋耕1~2遍,做到地平、土细、肥匀。然后按照密度规格起垄。起垄前铺施化肥,将肥料包施在垄内。
b) 播种覆膜:播种时,先在垄上开两条深3cm~4cm的播种沟,沟心距垄边10cm左右,按预定密度足墒播种。若墒情不足,应先顺沟浇少量水,待水渗

下后,随即播种。播后及时覆土,随即覆膜。覆膜前,每667m2均匀喷施72%异丙甲草安乳油100ml~110ml,加水50kg~60kg,随即覆膜压土。覆膜后在

播种行上方盖5cm高的小土垄,引升子叶节自动破膜出土。
7.6机械播种
选用农艺性能优良的花生联合播种机,按预定密度规格,将花生播种、施肥、起垄、喷洒除草剂、覆膜、膜上压土等工序一次完成。除草剂用量同人工

播种。
8 田间管理
8.1 撤土清棵 
覆膜花生基本齐苗时,及时将播种行上的土垄撤到垄沟内,缺穴的地方及时补种,补种前应先催芽,补种时浇少量水。四叶期~开花前及时理出压埋在

地膜下面的侧枝。
8.2 水分管理
苗期一般不需浇水,花针期和结荚期,如果天气持续干旱,花生叶片中午前后出现萎焉时,应及时适量浇水。饱果期(收获前1个月左右)遇旱应小水

润浇。结荚后如果雨水较多,应及时排水防涝。
8.3 病虫害防治
出口花生病虫害防治基本原则是:以种植抗病品种为基础,系统农业防治,重点化学药剂防治,发展生物防治。
采用化学防治时,使用农药应符合GB4285、GB/T 8321、NY 5303的规定。若进口国有明确规定的,须符合进口国的要求,禁止使用违禁农药。
8.4 防止徒长
当主茎高度达到30-35cm左右时,每667m2用5%的烯效唑40g~50g(有效成分2.0g ~2.5g),加水40kg~50kg进行叶面喷施,防止植株徒长或倒伏。施药

后10d~15d如果主茎高度超过40cm可再喷施1次。不得施用丁酰肼。
8.5 追施叶面肥
在结荚后期,每667m2叶面喷施0.2%~0.3%磷酸二氢钾水溶液40kg~45kg,连喷2次,间隔7d~10d,也可喷施适量含有N、P、K和微量元素的其他肥料。
9 收获与晾晒
当植株主茎剩下3片~4片复叶,70%以上荚果果壳硬化,网纹清晰,果壳内壁呈青褐色斑块时便可收获。收获后及时晾晒,1周内将荚果含水量降到10%

以下。
10 清除残膜
收获时应将土壤里的残膜拣净,减少田间污染。
11 原料收购要求
   出口企业应选择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普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地区收购花生原料。
12储运要求
花生的储运防止减少微生物、化学及物理污染。可采取以下做法:
12.1储存场地减少由玻璃、木头、塑料等物品造成潜在污染的机会。并避免有害生物的进入(虫、鼠、蚊蝇等)。
12.2运输包装,应能尽量减少对花生果的损伤,包装材料应由无毒、便于彻底清洗的材料制成。
12.3在储存与运输前,应尽可能除去附着在花生果壳上的泥土。在本工序应注意尽量减少对花生果的物理损伤。
12.4运输过程应防止不安全产品的掺杂混入。企业应制订相应的运输安全控制程序,确保原料安全进入厂区加工。
12.5 控制环境条件,经常检查花生的含水量,防止出现异常。
13 生产档案
   建立田间生产技术档案。对生产技术、病虫害防治和采收各环节所采取的主要措施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部分:加工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花生及制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安全卫生条件、控制要求及储运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出口花生及其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32   花生
NY/T1067  食用花生
NY 5303  无公害食品  花生
QB1733.3  裹衣花生
QB1733.5  油炸花生仁
QB1733.6  烤花生仁
QB1733.7  咸干花生 
SN/T 0798  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  检验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SN/T 0798检验名次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4  安全质量指标
符合输入国安全质量要求,输入国无要求的,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GB/T1532、NY/T1067、NY5303、QB1733.3、QB1733.5、QB1733.6、

QB1733.7的相关要求。
5  要求
出口花生及制品加工企业应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与出口花生及制品加工有关的水、原料和添加剂应分别符合GB 5749、GB/T 1532和GB 2760的要求。
5.1  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5.1.1  加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参照国际通行的质量体系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5.1.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切实可行。各种质量管理记录真实可靠。
5.2  加工环境和设施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5.3  加工过程控制
5.3.1  出口花生加工过程控制
5.3.1.1  脱壳加工时花生果原始水分应控制在10%以下,严禁脱壳过程中人为施水。采取去除尘土与花生壳等杂质的控制措施,出料口要安装强力磁

铁,以去除铁钉等金属异物。脱壳后,水分高于8%的花生仁,应及时干燥,用清洁卫生、透气性好、质量符合要求的包装物盛放储存。
5.3.1.2  储存和加工环境应做好防虫、防鼠工作。
5.3.1.3  车间与机械应保持清洁卫生,并制定清扫程序,确保不会对产品带来潜在风险。及时清理车间与脱壳机,脱壳机内不得留存花生果、仁或碎

粒,以防霉变、生虫污染产品。
5.3.1.4  对来自不同编号种植地的花生应分别加工,对水分含量差异明显的原料不得混合加工。加工过程中应将发霉、发芽、虫蚀果(粒)和杂质等

挑拣干净。加工设备出料口应安装强力磁铁,去除磁性金属物等杂质。每天应对筛选机、脱皮机、操作台等食品接触面进行清洁,不得有留存的花生仁

、花生碎粒等,以防受潮霉变、生虫污染产品。
5.3.2  出口花生制品加工过程的控制
5.3.2.1  企业应制定加工设备设施的清洗程序,尤其是固定设备设施及不宜于水洗的设备设施。
5.3.2.2  在加工过程中应按照生产工艺和食品安全卫生需要,设置清洁区、非清洁区和人流、物流通道及垃圾排放口,防止人流、物流的交叉污染。
5.3.2.3  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应隔离存放在固定位置,有明显标识,并在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处置,做好残次品的处理记录。
5.3.2.4  加工过程中需要更换水的环节,更换水的频率应足够高,以预防有机物的累积,并防止交叉污染。
5.3.2.5  各个工序之间半成品存留时间应尽可能缩短,避免产品中微生物孳生和其他污染的发生。
5.3.2.6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使用量、适用范围应当符合我国及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5.3.2.7  加工生产过程中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产品检验程序,不间断地对产品进行在线检验,发现产品质量偏差应及时纠正,并对不合格品进行返工

或改变用途,检验结果做好记录。
5.3.2.8  生产加工设施应根据生产程序要求,定时检查,确保正常运行,特别是:去石机、磁铁、金属探测器、温湿度指示仪表等,并做好相应记录


5.4生产管理人员
5.4.1  生产人员健康与卫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5.4.2  生产、管理人员要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参加培训,企业制定培训计划时应考虑的因素:
5.4.2.1  不同加工工序工人拟承担的任务以及与这些任务相关的各类危害与控制。
5.4.2.2  所加工产品的商品性质、对产品可造成生物污染的来源以及产品经受病原性微生物滋长的能力。
5.4.2.3  员工的更换频率与工艺的改变。
5.4.2.4  被培训人员接受培训的能力。
6  成品的包装、储存、运输、标识
6.1  包装
6.1.1  包装场地环境与包装间温度应符合产品要求。
6.1.2  内外包装应分开存放;内包装材料应进行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以使用。
6.1.3  包装过程中应防止不清洁的操作和外包装污染产品。
6.1.4  外包装适合长途运输。纸箱、 麻袋、编织袋等包装物要求大小一致、无虫蛀、霉变、完整、牢固、干燥、粘封紧密、结实、通风透气、内部

无尖突物,外部平整无尖刺、纸箱无受潮,离层现象;真空包装用塑料袋应厚度适宜,气密性好,无漏气现象。
6.2  储存
6.2.1  花生产品存放库内要保持空气干燥和卫生。
6.2.2  避免使用远离加工车间并易造成产品污染的仓库存放成品,夏季来临前,要及时将产品入冷风库保存。  
6.3  运输
6.3.1  企业应有专门人员负责监装货物,作好发货数量、批次等记录。
6.3.2  企业应建立防止产品出厂后被掺假、换货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害产品安全的运输发货管理程序,确保产品出厂后安全。
6.4   标识
企业要加强对产品的标识管理。各工序要详细记录原料批次号,成品包装上应当加贴批次标签,标签上应注明批次编号、产品名称与年产等。成品包装

上的批次标签能够与原料批次编号相对应。


                                                 第三部分:检验检疫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花生及制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出口花生及其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8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SN/T 0798  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  检验名词术语 
SN/T 0800.1  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SN/T 0798的检验名次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4  产品检验监控
4.1  安全卫生项目的监控计划
4.1.1  出口花生加工企业应根据我国及输入国的安全卫生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卫生项目监控计划(包括农残、重金属、微生物和生物毒素等)。

监控计划应是动态的、在风险分析基础上所制定。
4.1.2  企业要有效实施监控计划。
4.1.3  在加工企业各类监控计划实施过程中检出安全卫生项目超标或者阳性结果,要及时报告属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便于检验检疫机构制定或调整本

地区的各类监控计划。同时要进行原因分析,提出纠偏措施。
4.1.4  作好相应监控、检测及纠偏记录。
4.1.5  经过产品检验或者监控检测不合格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照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置,确保不影响最终产品的安全。
4.2  检验能力
4.2.1  实验室应配有必要的能满足产品标准所规定检验项目的仪器、设备和器具。
4.2.2  企业自身无法检测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实验室承担检测,并制定详细的委托检测计划。
4.2.3  企业自属实验室或委托实验室应定期对生产用水、食品接触面、原料、辅料、 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相关检验报告。
4.2.4  企业实验室或委托实验室应符合GB/T 15481的要求,并定期参加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或者进口国家相关实验室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
4.3  检验人员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4.4  检验依据
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进口国要求进行检验。
4.5  检验规则
4.5.1  组批原则
在同一时间交付的一定数量、并具有共同的特征,包括产地、品种、包装类型、包装者、发货人或标记的山东花生为同一批产品,产品按批检验,最大

批量为不超过100吨。
4.5.2  抽样方法
按SN/T 0800.1规定执行,进口国对抽样有明确要求的,按进口国要求执行。
4.5.3  检验方法
对出口花生的品质项目,按国标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安全卫生项目一般按国标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所规定检测方法不能满足

国外限量要求或没有规定方法的,应参照国内或国外相关方法进行检验。
4.6  判定规则
出口花生经检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

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5  检疫
花生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6  产品溯源
6.1  溯源图
加工企业建立有效运转的溯源管理系统。溯源管理系统参见图示。

基地编号——原料采收前普查 ——收购区域备案——原料采收——包装

——加工及检测——进厂验收——原料运输——成品检测——客户、消费者

6.2  溯源内容     
花生收获、运输、进厂验收、加工、储存、发运及采样检测的所有过程和记录上,使用收购区域行政区划代码作基本标识和批次编号,完成整个过程的

追溯,通过产品批号、标识从成品到原料每一环节逐一进行追溯。通过追溯,分析查找种植、加工过程中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溯源系统还应

包括对花生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物料等一切所需要的食品材料的追溯。
7  产品召回
7.1  加工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程序,以保证出厂产品出现安全卫生危害问题后能及时、完全地将其召回。
7.2  对类似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带有潜在安全卫生危害的产品进行评定或撤回,同时视情况发布有关信息通报。
7.3  召回的产品应改为人类消费以外的其它用途或销毁,如果确定产品是安全的,要在有效的监督之下进行妥善保管或处理。
8  文件和记录
8.1  加工企业应保留有关加工、生产和销售过程的记录,保留时间一般要超过产品保质期,以便于应要求进行召回和调查。
8.2  文件和记录有助于对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理解和被认可。
8.3  文件和记录应及时收集归档,有专人和场所保管,以便于检索、保存。记录至少包括:原料验收、加工水检测、温度控制、人员健康检查、食品

接触面的清洗消毒、产品检测、有毒有害物质控制、销售记录、体系文件等。
 

 


                         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为了更好的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形势的需要,从根本上提升花生的生产、加工和出口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出口花生及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从而规

范出口花生从种植、加工储运到出口检验检疫等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借鉴国际上现行的先进技术标准,结

合我省实际,由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国际经济贸易联合会提出制定本规程。本规程参加编制单位:山东省花生研究所、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

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国际经济贸易联合会、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农科院、青岛农业大学、青岛农业技术推广站、山东中粮花生制品有有限公司、山东

丰盛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佳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烟台枫林食品有限公司、荣成市花生协会。
本规程起草人:禹山林、王才斌、门爱军、冯昊、林琪、黄令佳、王铭伦、王军强、陈长发、严宏、滕薇、周嘉宾、吕伟、张艺兵、原野、曲国庆、潘

静波、方崇福。
二、编制目的
我国是最大的花生出口国,每年的出口量约占花生国际市场贸易总量的近50%。我省是全国花生出口大省,历史悠久,销往全球。每年出口量约占国际

花生贸易量的20%,占全国出口总量的70%左右。为了更好的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形势的需要,从根本上提升花生的生产、加工、出口企业的质量管理水

平,确保出口花生及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从而规范出口花生从种植、加工储运到出口检验检疫等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

法规要求,借鉴国际上现行的先进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规程。通过标准的制定,可以加快花生先进技术的推广,促进山东出口花生的优质高产

,稳定花生出口、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业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三、编制过程
本课题针对出口花生的质量要求和当前花生出口中存在的问题,2008年1月到2008年10月,对国内外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确定了基本框架和标准的

要点;2008年10月到2009年6月,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对国内外同行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分析形成了《出口花生质量

安全技术规程》。
四、编制依据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
GB/T 1532-2008      花生
GB 2761-2005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2005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NY/T1067-2006      食用花生
NY 5303-2005       无公害食品  花生
GB 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QB1733.1-93   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QB1733.3-1993      裹衣花生
QB1733.5-1993      油炸花生仁
QB1733.6-1993      烤花生仁
QB1733.7-1993      咸干花生 
CAC/RCP 1-1969,Rev 4-2003  食品卫生通则
CAC/RCP 55-2004  预防和降低花生中黄曲霉毒素污染操作规范
CODEX STAN 200-1995  花生规则标准
五、相关参数
1、土壤与施肥 
选用轻壤或砂壤土,土壤肥力中等以上,2年内未种过花生或其他豆科作物,产地环境符合NY/T 855的要求。土层深厚、地势平坦,排灌方便。土壤容

重1.2g/cm3~1.3g/cm3,总孔隙度50%以上。通透性较差的土壤,可通过秸秆还田和增施有机肥等措施加以改良。
不同产量水平施肥量如下:
a) 花生产量水平为300kg/667m2~400kg/667m2的地块,每667m2施土杂肥2000kg~3000kg或腐熟的鸡粪600kg ~800kg,尿素8 kg ~11kg,磷酸二铵

13kg~17kg,硫酸钾16kg ~20kg,或者施用相当元素含量的复合肥。
b) 花生产量水平为400kg/667 m2~500kg/667m2的地块,每667m2施土杂肥3000kg ~4000kg,腐熟的鸡粪800 kg ~1000kg,尿素11kg~13kg,磷酸二

铵17kg~22kg,硫酸钾20kg~24kg,或者施用相当元素含量的复合肥。
2、 品种选择
选用外观和内在品质均符合出口要求、增产潜力大、综合抗逆性好,并已通过山东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鉴定)委员会审定、认定或鉴定的品种。
六、与其它标准及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本标准与其它标准及国家法律法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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