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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03月20日 星期六

第106届广交会山东省交易团联络员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首发子站:对外贸易处 首发栏目: 日期:2009-09-24 今日/总浏览: 2/493

 

第一条 为加强广交会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市外经贸局和省属公司广交会联络员在展位、宣传、调研、会务、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圆满完成大会各项任务,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联络员由各市外经贸局和省属集团公司推荐担任。每个单位推荐1-2名联络员。
第三条 联络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广交会各项业务;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文字综合能力,能够胜任山东省交易团交办的广交会的各项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四条 联络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布展、展位检查、知识产权纠纷等展位现场管理工作;
(二)调研、宣传组织工作;
(三)财务管理工作;
(四)各类参会证件的办理工作;
(五)参会代表的政治思想、卫生防疫、安全保卫等工作;
(六)参展代表的食宿、用车安排及其它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七)山东省交易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山东省交易团各方面协调联络,是各单位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人。交易会期间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无故离会。如有特别情况,须向省交易团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理会。
(二)联络员要带头遵守省交易团各项规章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
(三)联络员要高质量地完成省交易团交办的各项工作,不得推诿扯皮。
(四)联络员要督促本单位按时足额上缴参展费用,做好有关财务工作。
(五)联络员要按时参加省交易团有关会议。
(六)联络员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广交会一线情况。
(七)每届广交会开幕及换展期间,实行联络员报道制度。各单位联络员应当在每期开幕前到省交易团报道。
(八)展期内,实行联络员签到制度。各单位联络员应当于展期开馆后2小时内到省交易团团部签到。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广交会联络员工作,选派合格人员担任联络员,并为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七条 为保证广交会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应当维持每届广交会联络员的稳定性,如有变动,应当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山东省交易团。
第八条 山东省交易团将在每届广交会结束后对联络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工作出色的联络员授予“优秀联络员”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资和精神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履行职责的联络员,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单位取消其3-5届联络员资格。
第九条 “优秀联络员”评选包含展位管理、财务管理、证件管理、调研组织、宣传组织等评价指标。
第十条 本规定自第106届广交会起施行,由山东省交易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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