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落幕的西博会上,外资加速“西进”步伐:以色列投资上亿美元于水电黄磷;壳牌增资5000万美元在川布点;富士康与成都签订10亿美元的投资合作协议;马斯基决定在成都设立一个庞大的信息处理中心;美国思科集团与成都市政府合作进行“天府智能互联新城”试点建设,总投资逾百亿美元;英特尔公司决定在成都再次增资7500万美元;家乐福已在西博会上签订6个项目,沃尔玛将在成都设立西部物流中心……
东南风来满眼春从东到西,从沿海到内地,从制造业到服务业,伴随着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中国的引资热度不断升温。
然而,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对于引进外资的态度还出现过较大反复,强调以自力更生为主,奉行“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指导思想。
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的前夜,中国吸引外资才开始破冰之旅。这一年的10月21日,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董事长汤姆斯·墨菲率领的访华团在洽谈汽车技术引进项目中提出“合资经营”的建议,邓小平给出“合资经营可以办”的批示。与此同时,中粮也在进行引进可口可乐的谈判;东莞二轻局下的太平服装厂在进行和香港心孚手袋制品公司成立中国大陆第一家“三来一补”企业的谈判。自此,我国拉开了引进外资的序幕。
在当时“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我国借鉴了国外设置经济特区的成功先例,实行从特区到沿海地区、再到内地的区域渐进政策,将对外开放从南到北、由东向西逐步推进:从1979、1980年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大经济特区,到沿海14个港口城市;从1990年开发和开放上海浦东新区到伴随着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中国引资规模不断跃上新台阶。
虽然在引资过程中有争议,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东南沿海率先品尝了对外开放的甜果:工业化进入后半段、开始向高端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转型,人均高速GDP,汇集了大批世界500强企业,成为“中国制造”最高水平的代表……“珠三角”和“长三角”在中国经济的版图中身居重位,“珠江模式”和“苏南模式”成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典范。
为优化外资地区分布,2004年我国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拓展了西进外商的投资范围;2007年,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拿出300亿元人民币支持中西部地区重点承接地的加工贸易发展。
商务部在2006年9月启动“万商西进”工程后,中部地区的江西和安徽、西部地区的四川和云南吸收外资出现了重大改观。2008年,随着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区域布局也继续优化。在非金融领域,东部地区实际吸收外资783.40亿元,同比增长19.35%,占全国的84.79%,比上年下降3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实际吸收外资74.36亿元,同比增长36.44%,占全国的8.05%,比重比上年提高0.76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实际吸收外资66.19亿元,同比增长79.84%,增幅比上年提高10.8个百分点,占全国总量的7.16%,比重比上年提高2.24个百分点。中西部吸收外资增幅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上年相比,中东部地区吸收外资增速基本保持平稳,西部地区吸收外资呈加速增长之势。
改善投资环境法规先行
目前,发展中国家外商投资的立法体制基本分两种,其一是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作为调整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另一种是没有统一的外资法,但是制定关于外国投资的专门法律群,辅之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我国属后者。
1979年7月,当时国内还没有三资企业,为了消减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管理制度和经营方式上的疑虑,给外国投资者以安全感,彭真和同事们在人民大会堂灯火不熄,三个月制订出七部法律法规,其中之一便是我国第一部外商投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2年,我国把吸收外资写入宪法。
1986年4月、1988年4月我国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这两部法律与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构成了我国外商投资的三部基本法。
1986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即22条),首次明确提出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在税收、土地使用费、劳务费、生产经营条件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待遇,并保障企业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我国利用外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1990年,为促进还在起步阶段的外资发展,实施了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行修改,给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1992年,我国在吸收外资的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新尝试,领域逐步扩展到金融、贸易、商业、交通、旅游等第三产业,外商投资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这一年之后,随着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初步形成,1995年6月,国务院批准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一次以法规形式引导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基本体现了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指导原则和引导方向。
2001年3月15日,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做出第二次修订。
同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引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要求中国对外资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即利用外资政策从税收激励机制为主的优惠政策转向公平竞争机制为主的规则政策。我国外资政策的调整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适应扩大对外开放和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将国内继续发展的产业增列为鼓励类条目;二是放宽外资准入范围,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三是对已经出现盲目投资的行业或产品,从鼓励目录中删除,调整为“允许类”,对部分出现投资过热倾向、但仍需鼓励的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的行业或产品,提高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1997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过修订之后,又于2004年、2007年经修订,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目录》将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环节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列入了鼓励类,而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是鼓励重点。
2008年3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对稳步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提出了若干要求,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2008年上半年,国家在加工贸易、劳动用工、土地、环保等方面实施了系列政策调整,并在宏观上实行了从紧的货币政策,在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下半年,金融危机影响加深,国家宏观政策及时进行了方向性调整,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启动系列经济刺激计划。在这些政策的综合影响下,2008年我国外商投资结构持续优化,在服务业、农林牧渔业、高技术产业等行业出现明显增幅,而在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消耗性行业出现下降。
截止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为主、相关部门经济法和民商法配套,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为补充的符合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吸收外资法律体系,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有200多项。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政府按照WTO的有关规则,全面清理了与规则不相符的规定,修改或废止超过2300项相关规定。政府简化审批程序,并按照承诺大力推进服务业的开放。
中高低端引资都待新突破
前不久,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发布了《2009年世界投资报告》。2008年上半年,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好地经受住了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
贸发组织投资和企业司司长詹晓宁指出,2008年中国引资数额达到1083.1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法国、排名第三的接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印度的外资流入量则猛涨至420亿美元。这两个最大的新兴经济体的强劲表现促成了对亚洲乃至整个世界外国直接投资流动格局的重新调整。两国已占南亚、东亚、东南亚区域外资流入量的一半,占全球外资流入量的十分之一。
同时,詹晓宁也表示,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跨国公司目前还在继续撤资,中国未来的引资道路仍面临挑战,不论是在高端产业还是在中低端产业都需要有新突破。在中低端产业方面,无论劳动密集型产业还是资源密集型产业,中国的生产成本都在上涨,而周边低成本国家都在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去年的FDI流入量都出现了大幅增长。在中高端产业上,正在经历产业结构调整的中国也将直面与发达国家在高科技产业、节能环保领域的竞争。许多发达国家也在出台发展高端产业的鼓励措施,特别是许多跨国公司为了垄断技术,尽量将其研发中心留在本国,中国在全球研发领域所占比重正出现下降,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中国总体竞争力的提高。
詹晓宁说,从中国FDI的结构来看,在流入方面,出口导向型的外资在向外转移,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内向型投资从沿海向内地转移;沿海地区的产业结构在从低端向中高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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