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的范围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版权及相关权利。
(二)商标权。
(三)地理标志权。
(四)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五)专利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
(七)对未泄露之信息的保护权。
二、参展与投诉
(一)高交会投诉站(以下简称“投诉站”)是高交会唯一接受知识产权投诉的机构。
(二)投诉站仅受理当届高交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览现场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投诉。大会邀请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驻会处理投诉。
(三)投诉人须通过投诉站,方可对高交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会现场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事件提出投诉。如因不通过投诉站,与涉嫌侵权方进行交涉,在展览现场引起纠纷,影响了交易秩序的,大会有权将引起纠纷的人员直接清出展馆。
(四)投诉人如按照本规定向大会提出投诉,并要求大会对被投诉人采取措施,须同意支付大会主办、承办单位因有关投诉所采取措施而引致的费用并赔偿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参展单位(个人)在申请展位时须根据申请表的要求提交有关权属文件,并保证其所有展品和展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展览展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有关法规或侵犯他人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并同意赔偿高交会主办、承办单位因第三方指控参展单位和/或主办、承办单位侵权而引致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展品及宣传品(包括展位内张贴、摆放的产品宣传图片、资料及包箱物品)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展品须填写《高交会商标、专利、版权备案清单》,于8月30日前报交易中心相关部门(交易部/会展部)备案。
2.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展品,参展单位必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统称权利证书)。没有合法的权利证书(或复印件)的视为违规展品,禁止参展。主办单位有权要求参展商撤走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并由参展商承担责任。
三、处理投诉程序
(一)参展单位如在展位被人指控侵权,可要求对方向投诉站投诉。
(二)投诉人投诉,须先按要求填写《提请投诉书》。
(三)投诉站收到《提请投诉书》后,应当接受投诉申请并处理。投诉人应当提供证明被侵权的证据。
(四)如投诉站认为投诉理据充分,驻会执法人员将前往被投诉展位对涉嫌侵权的展品 作出处理。除非被投诉人能当场提供有效的权利证书,而驻会执法人员也认为证据充足,否则被投诉人须立即签署《承诺书》,承诺在高交会期间不再经营或展出涉嫌物品。《承诺书》一式二份,分别由被投诉人和投诉站持有。
(五)被投诉人对投诉站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24小时内到投诉站提出抗辩。
(六)为维持大会的交易秩序,在投诉站作出处理且被投诉人接受此处理后至当届高交会结束前,投诉人不得在高交会展览现场对被投诉人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七)无论投诉站有否对被投诉人作出初步处理,在当届高交会结束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采取的任何进一步法律行动,与大会不再有任何关系。
四、责任
(一)投诉站对涉嫌侵权产品作出处理后,涉嫌侵权的参展单位仍继续违反规定的,驻会行政执法机关将没收其涉嫌侵权产品。对在同一届高交会上被连续二次没收涉嫌侵权产品的参展企业,大会将立即没收其涉嫌侵权展位参展代表人员证件,封存其涉嫌侵权展位内的一切物品直至当届高交会结束,并取消该单位高交会参展资格。
(二)涉嫌侵权的参展单位对投诉站的处理工作拒绝合作,大会将立即没收其涉嫌侵权展位参展代表人员证件,封存其涉嫌侵权展位内的一切物品直至当届高交会结束,并取消该单位下一届高交会参展资格。
五、附则
(一)本规定所指的涉嫌侵权的参展单位以该展位的申请单位(即楣板所列单位)的名称为准。无论直接涉嫌侵权者是展位的申请单位本身、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或协作单位,根据本规定第四章所规定责任的承担者均为该展位的申请单位。
(二)如果被认定(或裁定)的侵权者为展位申请单位的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或协作单位,除对被认定(裁定)单位侵权者予以处罚外,展位申请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证明知识产权的存在及所有权所需的文件,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诉站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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