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自贸区建设蓬勃发展,目前已经签署并实施了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等优惠贸易协定。上述优惠贸易协定的实施,为我国外贸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口原产地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打击原产地瞒骗,保全国家税收,切实维护外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维护我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使我企业更好地了解和利用出口货物到国外可以享受的关税优惠,切实提高对优惠贸易协定关税优惠的利用率,确保相关关税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
为配合海关加强出口原产地管理,从事优惠贸易协定货物出口的相关企业和报关人员,在出口申报时,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09年第6号公告和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正确填制出口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以便海关全面掌握相关货物的原产地信息,当相关货物在有关优惠贸易协定国家进口受阻时,海关将通过有关渠道积极协助解决。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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